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类 |
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1995年2月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下称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研活动全过程的质量,促进科研成果的产生,使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计生委)的职能分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生育科研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 (二)科研项目的确立、组织实施、检查、总结验收; (三)科研经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对科研活动的奖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生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计划 第四条 制定科研计划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科技方针和政策,符合国家的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和规划; (二)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育龄人群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能增强我国计划生育科研与技术开发能力,对关系到计划生育的关键技术和重大理论有所突破; (四)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坚持科研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与人口计划目标紧密结合; (五)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科研队伍和科研机构的巩固与发展,能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科技人员从事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条 国家计生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总体规划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国际相关领域的科技动态,制定中、长期计划生育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计生委科技司根据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在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经委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研计划确定后以《科研指南》的方式发布,经过招标或委托确定具体的科研项目及其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科研指南》由国家计生委科技专家委员会下设的专题指导委员会或临时指定的专家组编写,由科技司审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 第八条 计划生育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实施,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确立科研项目的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生委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生委《科研指南》及有关要求,组织本地区的科研单位申报科研项目,组织专家初审后,正式向国家计生委上报《国家计生委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立项; (二)项目的评审:国家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由专题指导委员会或指定的专家组就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的确定:国家计生委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充分考虑项目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经批准后予以确定; (四)指令性项目由国家计生委科技司提出建议,由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五)国家计生委与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依照《技术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和立项通知要求,签订《国家计生委科研项目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合同书》为项目管理的法律依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 第十条 项目的管理:国家计生委科技司根据签订的《合同书》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计生委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提供科研经费或其它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科研进度、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必要时可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省级计生委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项目的正常进行,并将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或调整建议及时报国家计生委科技司;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在基本科研条件、人员、时间及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要严格执行合同,按计划完成所约定的研究内容,并按期上报进展情况及有关报表;如遇事先未预见的情况需变更合同应及时申报,经批准方可变更;需转化生产或进行临床研究的项目要同时或提前提出转化意见或临床研究申请,并将正式申请资料抄报国家计生委科技司;新药、具研究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的验收:《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满时,无论项目是否完成,均要进行验收。 (一)由承担单位整理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写出技术、工作总结及验收申请,经省级计生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生委;国家计生委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验收分专家函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专家组成员由国家计生委确定; (三)验收工作主要依据《合同书》中约定的科研内容、进度、指标、经费分配方案及支出等内容进行。 (四)国家计生委将验收资料归档,并将验收评价结论作为项目可否申报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科研拨款、科技贷款和科技开发项目的赢利部分,鼓励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投入,鼓励依法开辟各种性质的资金来源增加科研投入。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投入按照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保证重点,并逐步实行匹配投资、共担风险的原则。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展情况分年度以国家拨款、部分资助、贷款或上述几种情况混合的方式投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计生委进行宏观调控,确定科研项目的总金额、年度投资额,并及时投入;各省级计生委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保证科研经费及时下达到承担单位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变动支出范围。经费收支情况要在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调查中如实报告。 第十八条 对国家投资的科研经费的偿还: (一)贷款的偿还按银行信贷规定办理; (二)国家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拨款;对于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拨款或部分有偿拨款; (三)偿还拨款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不执行偿还计划的单位不能再承担新的科研项目; (四)经费的回收工作由项目主持部门负责,回收的经费归国家所有,继续用于科研活动,也可按一定的比例留给地方计生委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科研经费再投入。 第五章 成果与奖惩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条 执行本计划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全部原始资料归国家所有,国家计生委有权组织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有权随时调阅项目原始资料,承担者可根据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奖励,报奖及发表文章均应注明是由国家计生委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依法申请专利、实行技术成果的有偿转让和实施,其权益须严格符合原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组织或研究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合同执行的课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进、解除合同直至追回所拨科研经费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4-16 10:50:36 点击数:0 |
上一篇: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