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邮政法类 |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0-8-22 执行日期:1990-9-1 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一般存取金额大、手续多、责任重。鉴于邮政资费已作调整,现决定提高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如下: 一、异地存取款五千元(含以下)按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最低收取汇费三角。 二、异地存取款五千元以上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收取汇费。 三、异地存取款每笔收取电传费一元不变。上述异地存取汇费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有关情况和碰到的问题望及时与部邮政储汇局联系。 |
时间:2008-10-18 07:51:45 点击数:0 |
上一篇: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政快件管理的意见
下一篇: 邮政总局关于邮政汇兑款转储蓄存款业务的规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