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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总局关于邮政汇兑款转储蓄存款业务的规定 |
发文单位:邮政总局 发布日期:1988-6-29 执行日期:1988-6-29 两年来,各地邮政储蓄机构在办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的基础上,陆续开办了邮政汇款转储蓄存款业务(以下简称"汇转储")。汇转储是具有邮政特点的一项金融业务,既方便了用户,又增加了储蓄存款,同时可以减少现金流通量,把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入储蓄,有利于国家建设,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今后应继续大力发展。但是,由于初办,缺乏管理经验,部分地区出现了不经用户同意即将汇款转为储蓄存款或强行扣留汇款购买储蓄存单等错误做法,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用户的强烈不满,影响了邮政储蓄和汇兑的信誉。为保证正常开展汇转储业务,以促进邮政储蓄、汇兑业务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邮局办理汇转储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二、邮局对经常或定期有汇款的收款人,可事先征得收款人的同意,经双方签订协议(或委托书)后,再办理汇转储业务,未经收款人同意的进口汇票不得直接转入储蓄存款。 三、储汇营业窗口对领取汇款的用户,可协商经其口头同意后,将暂时不用的汇款转入存款,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全部或部分扣留用户汇款购买储蓄存单或其他债券等。 四、经用户同意由汇款转入储蓄的存款,从转入日起,按存款的种类、款额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邮局不得将应付储户的利息留为已有。 五、办理汇转储业务,储蓄、汇兑必须严密交接手续,保证资金与帐务的正确无误。有关此项业务的具体业务处理办法由各省自定。 望各局自文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精神对汇转储业务进行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
时间:2008-10-18 07:50: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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