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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农村邮政汇兑资金管理办法
 

文    号:邮电部

发布日期:1984-2-22

执行日期:1984-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和结算

  第三章 支局所汇兑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四章 汇兑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汇兑的安全,保障收、汇款人利益,维护邮政信誉,根据《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和《县市邮电局汇兑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邮电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汇兑资金是群众委托邮电部门办理汇兑业务所交付的款项,通知银行调拨结算,是国家集聚资金的一部分。任何贪污、挪用汇兑资金的行为都是侵犯群众利益,盗窃国家资金的犯罪行为。如有违犯,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制裁。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汇兑资金的,应从严处理。

  第三条 邮政汇兑资金必须坚持按计划调拨,限额留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日清月结,按时上划,单独核算的原则。要做到严密保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方便群众。既要适应兑付汇款的需要,又不积压国家资金。

  第四条 加强邮政汇兑资金管理,是各级邮电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要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第五条 汇兑稽核部门对汇兑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快速周转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审核汇兑凭证和进行资金核算平衡中,及时准确地反映汇兑资金的使用和运转的情况,充分发挥业务辅导和资金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级邮电机构要与开户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和现金管理制度,切实把汇兑资金管好,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是全国统一性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和结算

  第八条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

  (一)当地设有银行的县、市局及所属办理汇兑业务的邮电支局、所,凡具备支票和印鉴分开管理条件的,均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以下简称汇兑资金户);凡不具备开户条件的,按《县市邮电局汇兑会计核算办法》有关汇兑款划收划付办法办理。

  汇兑资金户的存款或透支款,银、邮双方均不计利息,汇兑资金的上下划拨,也不支付银行结算费用。

  (二)当地未设银行,但有信用社的,由县市邮电局商经银行同意,由信用社办理汇兑资金的下拨或上缴。

  兑超的支局、所,县局应通过银行预拨给邮电支局、所一定数额的汇兑资金,存放于相关信用社,以备兑付汇款之用。预拨款的数额可根据兑付汇款的实际需要,由支局填写请领协款单,由县局核定拨款的数额和频次。

  汇超的支局、所,应在当地信用社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每天将结余款全部送存信用社。信用社每月末或旬末将余额上划县市局帐户内。

  (三)当地无银行和信用社的,一或可采取如下办法解决:

  1.由支局、所或支局、所的领导局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的缴、收款或取、送协款。

  2.在款额较小和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也可交由乡邮员携带,并要当面点交,履行签收手续。

  3.直接向领导局封发邮件的,可以通过自办邮路封寄现款保价袋,内附协缴款清单,封袋和开拆时必须手续完备,有人见证。

  凡当地无银行的局所,无论缴款或请领协款,都尽量做到勤领、勤缴、勤协。并尽可能做到上缴的款能在月终前缴到领导局,下拨的款在月终前拨到支局、所,以利于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核定汇兑周转金定额

  (一)核定的原则:既要尽量压缩库存现金,又能适应兑付汇款的需要,根据业务规律,精心核算,合理留存。

  (二)核定的因素:

  1.银行开门前兑付汇款的需要;

  2.送汇的出班和归班时间;

  3.收汇和兑付的比例关系;

  4.往返银行途程远近;

  5.集日、节假日和季节性等忙闲规律。

  (三)核定的标准:

  1.当地有银行和信用社的,银行的营业时间和邮政营业时间基本一致,能适应兑付汇款需要的,可少给或不给库存周转金。

  2.经常是汇超的,或收汇与兑付基本平衡的,可少给或不给库存周转金。

  3.代办所一般不核给周转金。个别需要周转金的,必须从严掌握。

  4.兑超局、所所在地无银行和信用社的,应按一个月或一季平均每天收汇与兑付之差额,核定周转金定额。需要到指定局请领协款的,需加往返途程时间所需兑付数额。

  5.邮电所、代办所向领导局协款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计算公式:平均每天兑超款额×往返途程天数=协款数额

  (四)核定的方法:

  1.各县市邮电局应根据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业务需要,由汇兑会计员会同汇兑检查员和农村邮政检查员,按照核定周转金的有关规定,预先征求省局汇兑稽核部门的意见后,共同核定,并填具汇兑周转金定额表,送请当地县市银行审定,然后通知所属单位执行,同时抄送上级局核备。

  2.周转金定额一经核定,无特殊情况,不准超过。如因业务增减变动幅度较大时,可定期每年或半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县市局也应提出修订周转金定额表,送请当地银行修定,通知下达和上报。

  第十条 为控制盲目提款,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的支局、所,应根据业务的忙闲需要,参照以往的业务规律,编制季度(分月)"邮政汇兑资金收支计划"交当地开户银行核定后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原计划不能适应需要时,须向银行提出增补计划。

  第十一条 在银行开户的各邮电局、所,营业终了,应将当日汇兑票款结算清楚,除按规定留存周转金外,必须将余额全部送存银行。如因银行下班较早,当日款不能全部送存时,应在银行下班前先送存大数,余款次日上午再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局如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资金案件,除组织力量查处外,应及时如实地在帐上反映,或在当月"汇兑资金平衡表"内说明,不准隐瞒。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被贪污、盗窃、挪用的汇兑款和无法查明的亏短款,被人冒领以及重兑、多兑等无法收还的损失款,均应用邮电通信业务款暂垫,不得占用汇兑资金。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必须有切实可靠的保管措施和必要的设备,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每天营业终了或中间休息,现金必须锁入保险箱(柜)内。夜间无人值守的局、所,绝对不准留存汇兑现金。

  

第三章 支局所汇兑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五条 在银行建立汇兑资金户,同时又建立营收款户和报刊款户的局所,其款项往来必须严格分开,不能混淆,汇兑现金支票应单独使用一本。营收款或报刊款以及其他邮电业务款项需要开发邮电公事汇票时,须通过转帐支票先转户后再开汇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支票与印鉴分管,支票顺号使用,作废上缴的规定。印鉴一般由支局长亲自掌管,支票由支局长亲自审签(如局长不在时可指定营业以外的其他人员代管)。作废的支票必须随当天汇兑现金日报单一并上缴。只有一名营业员的邮电所,不得在当地银行开立汇兑资金户,其资金结算可用划收划付或其他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兑付汇款时,不准以支票代替现金让用户自己到银行去取款。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逐日报帐制度。办理汇兑业务的支局、所,除公休和法定假日不营业外,凡有汇兑业务发生的,必须每天做汇兑现金日报单。如果是按旬或五日报帐的,亦必须逐日结帐,并填写汇兑现金报告单。

  第十九条 每天送存银行大数后的余额,必须如实反映为库存现金。遇有超过库存定额时,应在汇兑现金报告单内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户的局、所,要求银行一律使用复写式帐页,每月末将软联帐页(即对帐单)交开户的邮电支局、所。支局、所核对后及时寄送县市局汇兑会计,凭以逐笔核对汇兑现金日报单和银行往来帐上所列日期、款额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汇兑资金户每月末的余额,开户局、所要主动与银行核对帐目,并填写"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报告表"送请银行签证(如遇有银行、邮政列帐数字不符,须查明原因填注在相关栏内),并委托银行于下月一日将余额上划县市局,余额报告表送县市局和银行各一份。

  

第四章 汇兑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汇兑稽核部门要做到:

  (一)认真审核汇兑凭证和汇兑会计报表,把住核销关,保证资金按时平衡合拢。核销中发现票、根金额不符,票、款、帐不符;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开发和兑付汇票日戳与报帐时间不符等,必须查清楚,方可予以核销。

  (二)深入基层检查汇兑会计的记帐凭证是否齐全正确;支局所的支票存根、送款回单和银行对帐单是否及时报送,内容是否相符;汇兑资金的余额是否按时上划。

  (三)定期抄录银行汇兑资金户的资金收、支和结余,用以对照审核相关局所送缴、提取的金额和日期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支局长的检查内容:

  (一)检查支票与存根款额是否相符;日期填写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连续。

  (二)抽查开发、兑付汇票张数、款额、汇费、银行存提款及库存现金等是否正确。

  (三)抽查空白汇票、空白支票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相符,遇有缺少或串号应当即查明原因并报告县市局。

  (四)每月抽查进口汇套是否平衡合拢,进口汇套件数与投递清单等登记的件数是否相符。

  (五)检查汇兑查单、验证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

  (六)支局长监督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作业化。支局长外出或兼作营业工作的,应指定合适人员代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检查的内容和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接受上级的查核。

  第二十四条 汇兑检查员的检查内容:

  (一)审核开发、兑付的汇兑凭证件数、款额、应收汇费与日报单所列是否相符;检查开发汇票号码有无越号开发;查看日戳有无收汇迟报帐,兑付提前报帐。如发现不符和发生暂收、暂付汇款要及时查证处理,并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

  (二)审阅支票存根、送款回单及月终银行对帐单,发现应附而未附或日期、款额不符的,以及库存超限等,应及时通知汇兑会计处理。

  (三)逐日审核汇兑现金日报单并按月分旬摘列汇费数额清单,送交会计员凭以查核营业收入中的汇费部分。

  (四)抽查兑付汇款凭证有关领取汇款手续(证件批注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档案查询处理,发现所属进口验单、查单频繁时应通知农村邮政检查员查证。

  第二十五条 汇兑会计员的检查内容:

  (一)检查应寄送的汇兑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全;逐日审核汇兑现金日报单和银行存提款凭证的日期、款额是否相符;支票存根号码是否衔接;发现日期不符和跳号及库存过大或经常超过库存限额的,应及时查明处理。

  (二)逐笔挑对对帐单(复写帐页)与汇兑现金日报单的存提款日期、金额是否相一致,发现不符要查明原因并汇报局长,对短缺银行对帐单的必须追索齐全。

  (三)检查缴款和协款是否及时到达,汇兑资金户月终余额是否按时上划,对应到未到(或未及时到达)或经常拖延上划,以及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汇报局长。

  (四)监督支局、所和本局出纳员是否执行汇兑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有无侵占汇兑资金现象。

  第二十六条 农村邮政检查员、稽核业务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检查开发、兑付的凭证,银行提款或存款的凭证和结存现金是否相符;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开发汇票起号与上日止号是否衔接;结存的汇票张数是否正确,有无缺张少页和串号开发的。

  (二)现金支票或取款凭条是否顺号使用;余存支票号码是否衔接,有无串号和使用两本支票;支票与印鉴是否分管;有无提款过多或库存过大以及不按天做日报单等现象。

  (三)进口汇票是否按规定登记,兑付后是否注日消号,待兑汇票张数是否相符;逾期汇票是否及时催领和批退,兑付汇款手续是否合乎规定。

  (四)支局长对汇兑业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汇兑查单、验单是否认真登记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局局长的检查内容:

  (一)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汇兑资金的管理、调拨和运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检查汇兑会计、汇兑检查员和农村邮政检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通过他们了解各支局、所每月汇兑款是否正确及时上划,库存现金是否执行定额,是否认真挑对银行对帐单,汇兑资金管理规定是否得到贯彻和落实。

  (三)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支局、所汇兑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会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汇兑业务及资金管理各种规定,质量良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对防止、揭发或主动查出重大贪污挪用汇兑款案件有功者,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发生贪污、挪用和盗窃汇兑款的,除按规定处罚直接责任者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分别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一)凡因汇兑检查员、汇兑会计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及汇兑稽核部门的相关人员工作失职,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经过检查对能够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以及虽有发现未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的,对有关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责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对发生重大贪污案件或连续发生贪污、盗窃、挪用案件,凡由于领导上未尽其责,管理不善,检查不严和官僚主义等造成的,主管领导应承担责任,要根据情节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汇兑协缴款或汇兑现金交接过程发生丢失、短少时,应按交接手续追究责任,相关人员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汇兑资金因保管人员失职或应缴未缴发生被窃时,在破案以前,相关责任人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凡未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发生被盗时,经查明虽不属因保管失职造成的,但相关责任人应负责超库存部门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汇兑营业员因工作疏忽失职,造成汇款多兑、少收、误兑等,如追不回来的,由相关责任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汇兑检查员(包括复核人员)因工作疏忽失职,多开电报汇票金额,误发汇款电报或任意补发副汇票,造成汇款多兑、重兑,不能追回时,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时间:2008-10-18 07:48: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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