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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的报告和所附原审卷宗(无你院复查卷)所载材料来看,我们认为:认定李桂英的3岁男孩是被孙桂清家饲养的公鸡啄伤右眼致残的事实,直接证据不足,原第一、二审法院判决孙桂清负担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即315.39元)是缺乏法律根据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审判悠督程序进行了审查,裁定撤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8)大法民上字第30号判决是正确的。因此,不同意你院建议我院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79)法民监字第198号民事裁定的意见。 |
时间:2008-04-15 09:04: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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