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拍卖法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40号 发布日期:1999-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
时间:2008-10-16 20:45:5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