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民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法释[1999]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
时间:2008-04-15 08:49:4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