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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规定 |
根据《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劳动仲裁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劳动争议劳动者当事人(以下统称劳动者)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仲裁法律援助: l、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生活确实困难的; 2、因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工伤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生活确实困难的; 3、残疾人、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疾等)人的; 4、劳动者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居民经济困难标准的; 5、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 第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劳动者提出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齐申请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劳动者,经审查认为符合缓、免交仲裁费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者先行作出缓交仲裁费的决定,同时应告知劳动者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员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所需要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列入仲裁请求,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决。 第四条 对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审结情况收取或免交仲裁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1)败诉方为用人单位当事人,仲裁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2)败诉方为劳动者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免其负担的仲裁费;(3)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分担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应当免收属劳动者交纳的仲裁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劳动者,经审查不符合缓、免交仲裁费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免交仲裁费的决定并书面函告法律援助中心(应附简要理由)。 第六条 劳动者未申请法律援助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免交仲裁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同意缓、免交仲裁费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可凭决定书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应对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资料收齐后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仲裁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中注明。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工作人员应予支持,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法律授助人员对劳动者不尽责或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反馈给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0-16 16:10: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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