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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 |
(山西煤监局 2005年12月) 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已近尾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现已投入生产的煤矿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并受理的最后时限截止2005年12月3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请未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煤矿一律吊销证照,实施关闭。 三、2005年12月1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可按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按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煤矿,不予发证;不能降低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能力不一致的矿井,2006年根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换发之前,必须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否则视同存在超能力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查处。 五、各市人民政府上报资源整合关闭压减30%矿井名单中列为关闭矿井、被整合矿井、进行资源整合但资源整合压减矿井不明确的,其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六、从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我省36个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或省煤炭局已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一律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和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七、从2005年12月1日起矿井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允许通过核定生产能力扩大其矿井生产能力。 八、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能力的变更,按单项工程项目分别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变更。 九、从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门按煤炭资源储量检测核查结果、生产能力、回收率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随之煤监机构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十、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生产过程发生伤亡事故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的,执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20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提供十五种资料;凡未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第22条规定执行,由煤监分局提供四项监察意见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十一、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按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规定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 |
时间:2008-10-16 11:43: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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