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鉴定管理类 |
谢安山副院长在全国法院法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全国法院法医工作会议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同意、任建新同志亲自批准召开的,是建国以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法医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的会议。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且向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体制奉献了自己毕生精力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最近,党的六中全会和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在这种形势下,同志们聚集一堂,共谋如何总结经验,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鉴定体制更具有重大的意义。我相信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定将获得圆满成功。 这次会议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中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部署以及结合学习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总结回顾我国法院法医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研究讨论司法技术鉴定中现存突出问题的解决办法;认真探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技术鉴定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作用,切实落实贯彻任院长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把包括法医学在内的法庭科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述和江总书记所说的"科教兴国战略",对于我们充分认识法医学和其他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有着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医学作为一门为司法审判服务的科学被再次得到肯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法院设法医",这表明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几年,我们法院包括法医学在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为审判工作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大家认识到司法鉴定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们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司法鉴定工作在公开质证、认证中将显示更加重要的作用。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变革之一就是取消推定、强化庭审功能。一切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新的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取消了类推的规定。这在防止确定犯罪问题上的随意性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权利方面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也对全面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有着积极的意义。这就对我们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法官更新执法观念,不能单纯依靠经验,要做政治思想工作和说服教育工作,要培养和提高敏锐的听证能力、驾驭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果断、科学的认证能力、娴熟运用法律的裁判能力。 要做到这些,我们就要强化、健全自己的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鉴定队伍。使司法鉴定成为我们法官手中的"解剖刀"和"显微镜"。通过它们,我们法官就能对各种诉讼证据的科学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解剖和观察、验明真伪、明察秋毫,真正做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 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在许多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这就给我们严肃执法、公正审判带来阻力。我们法院作为司法审判的最后一关以及执法的第一线,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责任重大。人们期望案件的判决结果排除一切案外因素的影响,建立在科学、公正的基础上。我们决不能辜负人们的信任和期望,一定要把科学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中,不能迷信和依赖未经核实的鉴定材料和证明。要保证把我们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把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公正、最文明、最廉洁"的审判机关,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加强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进程 目前,司法鉴定秩序混乱是困扰审判工作诸因素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上看,国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法;从微观上讲,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直接影响了司法审判工作公正、科学、及时地进行,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此、我们要加强规划、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研究,尽快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把各种成功的改革和有效方法固定下来,形成规矩。使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适应当今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限制和防止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随意性,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而达到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目的。 要做到司法鉴定工作井然有序、公正科学,我们还应该加强和公安、检察以及医学院校等有关部门的广泛联系。法医学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及其他学科的工作者要有机地配合,组成一个"科技集团军",发挥集团军作战的优势,借助社会各种技术力量把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做的更好。 这次研究和讨论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试行)就是我们在使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出的重要步骤。我们要解决目前司法鉴定工作无具体规定可依的无序状态,加快健全法院系统的四级司法鉴定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起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监督的外部监督体系。为司法审判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技术服务。 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积极稳妥地拓宽鉴定领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或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将诉诸于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纷争。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趋繁重,新型复杂的案件不断涌现,使我们老式的办案方法受到强有力的挑战。这不仅是审判工作的新课题,而且也对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经常涉及到建筑工程质量、文件的真伪、资产评估、司法会计审计等司法科学技术鉴定,而多数的法院技术鉴定部门工作范围还基本上局限于人身伤亡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法院技术鉴定工作的局限性和审判工作需要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审判实践表明,以法医学鉴定为基础,陆续开展多领域的司法鉴定工作,全面地为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服务,是对我们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纵观全国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发展的形势,我们高兴地看到全国很多高中级法院近几年来积极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稳妥开展多领域司法鉴定工作方面从事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有价值的经验。例如:海南高院、山西高院和武汉中院等都经当地编委同意将原来的法医技术室(处)更名为"司法技术鉴定领域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这种积极向科学要办案质量,向科学要办案效率的经验值得我们很好的学习和思索。他们之所以能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人力、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开拓性工作,最主要的是对司法鉴定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把司法鉴定工作摆到一个重要位置上来对待,我希望各高中级法院也都要积极筹备这项工作。但必须强调,起步要稳妥,要把鉴定质量放在首位,以维护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 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司法鉴定队伍首先要讲政治。要使司法鉴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法院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具体地说,一个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轻则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重则关系到一个经济实体的生死存亡或一个刑事被告的生杀予夺。这种重大的责任要求每一个司法技术人员面对当今司法工作日趋繁重、缺乏经验的状况,面对权钱交换意识的挑战和各种消极、腐朽思想的诱惑,坚持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的纯洁性、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增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政治和责任感。坚持杜绝案外因素的影响,使每一例案件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都成为体现精神文明的具体行动。 我们欣喜地看到,经过各级法院领导的关心和努力,我们法院司法技术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大专水平以上的司法技术人员已占整个队伍的80%,其中有不少硕士、博士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这是我们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希望和科技保证。 各级法院的领导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司法鉴定装备的配置工作。技术鉴定装备是司法技术工作的基础,其在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准确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兼具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学仪器就是我们从事司法鉴定的有力武器。 司法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不仅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推进公开审判制度奠定好基础。最高法院技术局正着手研究这一工作。这一问题有的省解决的比较好,例如北京市、辽宁、河北、河南、陕西、福建等省,我们要总结他们的经验,通过不同途径去解决技术职称和鉴定资格问题。技术职称评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取"二步走"的方式,先评定是否具有从事司法技术鉴定相应级别的能力资格,以后待条件成熟和与有关方面协商沟通后再正式聘任相应的技术职称。 五、完善人民法院四级鉴定制,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中央办公厅[1995]44号文件批准最高法院成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这是最高法院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加强和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水平做出的重要决定。目前正在积极筹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解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和涉外案件,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受理司法技术鉴定的范围包括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以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文件检验、司法会计等各类诉讼证据的鉴定和复核鉴定工作,在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或咨询服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成立将完善我们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初步建立起中央、省、市(地区)、县的四级司法鉴定机构网络,形成以最高法院为中心、高级法院为重点、中级法院为骨干、基层法院为基础的司法鉴定格局,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庭科学体系。从而有利于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的指导,人才培训和信息交流。使技术局能集中力量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定出司法技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促进司法技术的健康发展。 同志们,我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的经验交流和研讨,开拓我们的思路,提高我们对司法技术工作的认识,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差距,确定今后奋斗的目标。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成功的大会、一个促进法医学向法庭科学发展的大会、一个继往开来的大会。大家回去以后,要向常政领导同志宣传、向社会宣传、在法院内部宣传,引起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高度重视。 本次会议得到海南高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与会同志向海南高院及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
时间:2008-04-14 21:39:4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