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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职业病)职工调转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调)字[1993]112号(有效)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去年以来,我省各级劳动部门陆续下放了工人调转的审批权限。这对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工人调转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有的基层单位由于对工人调转的程序不清楚,条件掌握不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工伤或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在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未如实介绍其伤病情,调入单位也未认真考核、体验,就办理了调转手续,而调转后职工旧伤病复发(发展),调出调入单位互相推诿,致使他们的有关待遇得不到解决而不断上访。

     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在本意见下发前已办完调转手续的职工,如调出单位没有向调入单位介绍该职工的工伤史,调入单位也未了解这方面情况,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调出、调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意见下发前与工伤相关的待遇,由调出单位一次性处理,本意见下发后的待遇,由调入单位负责。

     二、 职工调转工作前,调入单位应主动了解情况,但调出单位隐瞒实情,职工调出后的工伤待遇应由调出单位负责。

     三、 调出单位主动介绍调出职工工伤情况,并经调入单位认可,职工调出后,其待遇由调入单位负责。

     四、 今后各单位在办理职工调转时,调入单位应对拟调入职工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健康状况),必要时应对其体检。否则,职工调入后发现原有工伤,其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负责。

     五、 关于患职业病职工调转问题,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处理,即:已患职业病的,由调出单位将相关的待遇费用一次结清交调入单位支付,调出后发现的(后发展的)由调入单位负责。

     六、 本意见下发前已处理过的,不再重新处理。

    发布日期:19930719

    执行日期:19930719

 

时间:2008-10-15 11:00: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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