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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国家科委 【发布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89-08-02 【生效日期】1989-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以下称条例),推动国家发明奖励工作的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科学技术新成果,但不包括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前人所没有的",是指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以下称报奖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先进的",是指截至申报日期止,报奖项目在下列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是指报奖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效果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国家科委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统一组织制定国家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和专业实施办法,设立各级评审机构,加强对国家发明奖励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发明者",包括报奖项目的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称发明单位)。
第八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的"国防专用发明"是指申报前仅用于国防建设的项目。军民通用项目和军转民项目不属于国防专用发明。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国家科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报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经国家科委批准,国防、安全、公安和军队后勤等专用项目发明奖的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专用发明评审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专用项目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国家发明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组员若干人,秘书一人,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四条 应评委会聘请的国家发明奖特邀审查员,可据相应评审机构的通知参加报奖项目的有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报奖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应当按规范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中"发明详细内容"一栏应对报奖项目作出完整、准确、具体的说明,并给出实施步骤和最佳技术条件。其详实程度应当以具有中等以上水平的同行专家可据此全面了解其创造性技术内容和实施要点为原则。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对报奖项目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部门可以按下列标准向报奖的发明者收取申报手续费: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报奖项目,可心根据其完成难度、通常的研制周期、涉及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等因素,在相应奖励等级的基础上提高或者降低一等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一等奖条件,并且在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具有重大效益的项目,可推荐授予特等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和复核通过的报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四章 异 议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报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提出,并将副本送该项目的申报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报奖项目提出异议,应当按规范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异议书。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异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异议成立:
第二十七条 申报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书副本后做好调查工作,并在广泛听取异议双方和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证书、奖章、奖金按下列原则分发: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拨发,并由申报部门负责指导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报奖项目的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文件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以报奖项目的内容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4-14 21:39: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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