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2002-05-23 生效日期 2002-05-23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发[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三名以上"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有资格的诊断医师。
     职业业病诊断机构组织开展诊断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受聘的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署名。
     三、有关的"证书"等印刷品,由各省按照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四、我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规定,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的具体问题将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此复。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卫生部法监司:
    我省在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卫生部进一步明示,以便更好地执行该管理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是否必须是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诊断医师,即成为职业病鉴定专家库成员前提是否必须要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我们在审查、考核诊断机构的申请时,是否要求该机构(单位)必须要有"三名以上"与诊断项目相适应有资格的诊断医师。
    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三名以上有诊断资格的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其"三名以上"的诊断医师是否必须是本单位的诊断医师。
    三、有关的"证书"、"证明书"、"申请表"、"申报表"等印刷品,是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四、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证书是否也应有有效期。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时间:2008-04-14 21:38:30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