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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仲发[1999]4号(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

     为保障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提出如下意见:

     一、 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并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案件重大或复杂的,可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 市仲裁委员会对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案件,经审查于7日之内,作出同意提交受理或不同意提交受理的决定。

     三、 同意提交受理案件,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应于同意提交受理决定下达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移送到市仲裁委员会,不同意提交受理的案件,由原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不得以相同事实及理由再次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同意提交受理的案件指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五、 指定处理的案件,市仲裁委员会于指定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移交送到被指定处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六、 被指定处理案件的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不得推诿指定,也不得将被指定处理的案件移送到其他仲裁委员会处理。

     七、 被指定处理案件的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应于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市仲裁委员会,并于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卷送市仲裁委员会归档。

     八、 提交受理和指定处理的期间不计算在案件的处理期间以内。

    发布日期:19990722

    执行日期:19990722

 

时间:2008-10-14 15:56: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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