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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
重庆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渝劳办发[2000]204号(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十一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规则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下同)授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场所。为维护仲裁庭秩序,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员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并负责指挥、维护仲裁庭秩序。 第三条 仲裁员在开庭时应标志明显,着装整齐。 第四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应当遵守仲裁程序,仲裁人员应当依法保障仲裁活动参加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旁听人员须经仲裁庭同意后方可进入开庭场所。 第六条 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喧哗、吵闹,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陈述和辩论时必须听从指挥,得到首席仲裁员许可后方可依次发言; 3.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应关闭无线电通迅工具; 4.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进行中,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出开庭场所。擅自退出的,申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被诉方按缺席仲裁处理。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如对仲裁庭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6.违反仲裁秩序的,仲裁员有权警告、制止,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情节严重的,可令其退出开庭场所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000711 执行日期:200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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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4 15:55: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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