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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总工字[1997]54号(有效)

各市(地)、县(区)总工会(办事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各产业(厅、局)工会、劳动人事处,省直属厂矿及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发挥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省总工会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工作。

     附件:

     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的活动,指导调解委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已建调解委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规范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化工作是指调解委组织完善,活动规范,制度健全,预防有力。

     第四条 调解委是企业依法调处劳动争议的组织,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业务上受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调解委组织完善

     第五条 调解委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用人单位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代表人数由三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调解委委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 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主任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时,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选派代表担任,并将调整文件报当地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 调解委应当有公章。公章为圆形,直径大小与企业行政公章相同,外圆为一圈,中间为五角星,公章内文字应当是调解委全称。

     第八条 调解委应当在办公场所悬挂明显的标牌,其尺寸、形状由企业确定。

     第九条 调解委应当有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所需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 5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专职调解员。

     本条所称专职调解员是指工会主席或调解委主任以外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调解委任何一方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缺位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补齐。

     第十二条 调解委委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并能密切联系群众和持有经培训考核颁发的调解员证书。

第三章 调解委活动规范

     第十三条 调解委每季度应当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学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调解委应当积极受理发生在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做好调解工作,年度调解结案率不低于80%。

     第十五条 调解委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调解委委员和专兼职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四章 调解委制度健全

     第十六条 调解委应当建立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能认真遵照执行。

     调解委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应当包含调解委工作细则、调解员的职责范围、调解员工作守则、调解立案登记制度和调解委调解处理程序等。

     调解委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应当公布上墙,并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经调解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到一案一卷,并能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八条 工会代表独任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将自己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并出示调解员证。

     第十九条 调解委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调解委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调解委应当建立和健全劳动争议案卷的归档和借阅制度,案卷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调解登记表和内容、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规范有序,调解文书齐全。

第五章 预防工作措施有力

     第二十一条 调解委应当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成绩显著。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应当主动地参与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关系的厂规、厂纪或有关规章制度,使其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三条 调解委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调解委应当利用企业内部宣传刊物或黑板报、墙报等宣传教育阵地,开设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等咨询栏目。

     第二十四条 无集体上访,无突发事件发生,个人上访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数不超过调解委受理数的4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城镇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达到规范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19970720

    执行日期:19970720

 

时间:2008-10-14 15:45:2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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