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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会计、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晋高法[1995]7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会计、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技术鉴定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审理案件提供客观、及时和准确的科学依据。为适应人民法院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满足审判方式改革、科学办案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展了司法会计、工程质量技术鉴定工作。半年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工作,并聘请了我省部分权威专家担任专业技术顾问,借助一流的设备、科学的鉴定手段,受理了近20起司法会计、工程质量鉴定操作,做出了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赢得了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的信任,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办案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对司法鉴定工作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要作为法院的一项基础建设任务来落实,有条件的法院今年要尽快按要求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并开展工作。 二、本通知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涉及司法会计、工程预决算审计、工程质量以及法医、文检技术鉴定时,一律委托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审理判案的依据。 三、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各类司法鉴定案件时,首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未成立机构的和重大疑难案件可直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四、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有复核权。 五、鉴定费用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费用收费办法(试行)》收取。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 通知 山西省政法委、最高法院、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局、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本院各庭、处、室内 (共印800份)
山西省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鉴定中心 1995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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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4 21:36: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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