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1999]18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组织及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办事处)依法、就近、及时地处理好乡镇地区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稳定大局,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办事处为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行使仲裁职能和协调劳动关系。

     第三条 乡镇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政策咨询服务,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指导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按照《条例》和本规则的规定,管辖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四)接受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鉴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按期上报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统计报表;

     (六)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查明事实,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执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机构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乡镇劳动所的人员;

     (二) 乡镇工会的人员;

     (三)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 乡镇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

     (五) 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员条件的其他人员。

     乡镇办事处应由三至五名工作人员组成。乡镇办事处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劳动所。乡镇办事处设主任一人,由劳动所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一人,可在工作人员中协商产生。具体人选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后,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依法行使仲裁员职权。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八条 乡镇办事处负责处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例》和省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一方不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 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 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 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乡镇办事处管辖;

     (五) 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六)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和有关情况不明确或有关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和修改。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办事处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乡镇办事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乡镇办事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诉后,乡镇办事处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立案审查工作。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十二条 简单案件,由乡镇办事处主任审批,报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备案;复杂案件,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乡镇办事处应当自《立案审批表》填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向省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第十四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乡镇办事处可以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或难以处理的重大案件提请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乡镇办事处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第十六条 乡镇办事处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决定。主任被决定回避的案件,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八条 在仲裁审理中,遇有需要勘验、鉴定和委托调查的问题,应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乡镇办事处应按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条 一般案件,可由承办的仲裁员提出处理意见,经乡镇办事处讨论,独任仲裁。

     复杂、疑难案件可报请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批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专职仲裁员可以担任首席仲裁员,原承办仲裁员参加仲裁合议。

     第二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后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乡镇办事处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仲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应当庭发给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四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对乡镇办事处处理结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处理的,应终止原裁决的执行,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按法定程序发送的仲裁文书,均应加盖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一个月内,仲裁员应将案件处理中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号码、分正、副卷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乡镇办事处应当妥善保管仲裁案卷,严格执行借阅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乡镇办事处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案卷。

     第三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全年处理劳动争议的案卷应于次年一月份送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规则与本规则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发布日期:19990305

    执行日期:19990305

 

时间:2008-10-14 10:29:35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