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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劳社仲[2001]6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公正、公平,进一步增强仲裁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将《江苏省劳动争议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泰州市、苏州市在实施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其他市也可选择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试点。

江苏省劳动争议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四条 已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且具备独立办案或参与办案条件的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被选择的仲裁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

     (二) 仔细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查明案情。

     (三) 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案件情况。

     (四) 对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五) 遵守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双方有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因故不能参加组庭,当事人可以重新选择,也可以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代为指定一名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选择同一名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时,由后选的当事人重新选择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员名册。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员通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选定的仲裁员或提供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如逾期不提供相关材料则视为放弃选择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仲裁员的名单后,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择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如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从劳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审理该案件的资格,依法重新组成仲裁庭:

     (一)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二) 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审理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劳动仲裁员依法重新组庭审理: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回避的。

     (二) 因故不能参与案件审理的。

    发布日期:20010604

    执行日期:20010604

 

时间:2008-10-14 10:20: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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