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劳动就业 |
关于为台湾、香港和澳门高层次人员在内地就业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和有关企业: 我省陕劳社发[2003]15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投资企业反映,希望能够享受与外国人同等就业便利的待遇,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职务相当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和往返大陆有效证件等手续,办理2-5年有效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 在我省享受就业便利的台港澳人员,在办理了2-5年有效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三、 凡享受就业便利的台港澳人员,在本省境内转移工作单位或职业(职务)发生变化,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手续;跨省市转移工作单位的,由台港澳人员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交还《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转移手续。 四、 凡享受就业便利的台港澳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在30日内由台港澳人员本人或国内有关单位交还《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 五、 凡已享受就业便利的台港澳人员,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期,仍需继续工作并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手续。 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就业便利措施,加强对台港澳人员就业的管理,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
时间:2008-10-13 15:47:5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