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类 |
关于完善我区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几点意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总工会、经贸委 新劳仲字[1996]302号(有效)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1988年恢复建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关怀支持下,劳动仲裁工作遵循三主原则初步形成了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三方机制,对体现劳动仲裁的公正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在劳动仲裁工作中能否充分发挥好三方机制的作用,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仲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因利益而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劳动关系双方用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的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且案情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办案率,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更好地与目前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部劳部发[1996]8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开展的实际,现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区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建设。目前,我区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11个,组建率为100%,但其中有的县、市并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三方原则的规定进行组建,这对于更好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和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这一客观形势是十分不利的。对此,自治区将组成由自治区劳动厅、总工会、经贸委三方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对其中三方组成不健全的要尽快按规定,重新组建;对虽由三方组成,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要尽快配备专门人员;对仲裁委员会在成员或人数组成需调整的要按有关程序尽快予调整。 二、建立和完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主要应包括(1)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通报仲裁工作安排和有关情况,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研究、讨论劳动争议案件,并使之长期坚持下去;(2)仲裁委员会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定期向各级政府汇报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也要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3)仲裁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制度。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的受理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在组成仲裁庭时应体现三方原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对仲裁员、仲裁庭工作的监督制度。主要是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庭组成和案件结案的审批,对错案的纠正等;(5)仲裁委员会案件通报制度。具体为案件处理结果及典型案件处理情况通报等。要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来保证仲裁委员会三方作用的充分发挥,保证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庭、仲裁员)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三方机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一定要遵循三方原则,进一步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确保三方原则在具体办案中得到实施。首先,要注重从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中聘请思想品质好、工作作风扎实、政策水平好、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为兼职裁员,从而形成一支由专、兼职仲裁员组成的实力较强的仲裁工作队伍;其次,要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专、兼职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第三,完善仲裁庭制度,探索适应发展需要的三方办案的好形式、好办法。在具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保证三方仲裁员均能参加仲裁庭。对重大案件的审理,三方仲裁员都应出席,审理案件都要坚持公正立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四、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1995年11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是"遵循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重在执行的方针"。要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要在预防劳动争议上狠下功夫,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重点要抓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我区已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294个,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为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将在自治区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自治区总工会和各级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调解员队伍的培训。 五、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为了强化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在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指导下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出面,负责组织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学习有关劳动法律知识,以保证企业法人在进行行政管理和对职工进行奖惩以及行使用人自主权等方面,不出现偏差,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通过他们在企业内部组织有系统地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宣传教育,不为提高职工的劳动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以利于维护良好劳动关系,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三方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把完善三方机制工作列入到贯彻《劳动法》的工作日程中去,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同级工作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同时工会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应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如遇分歧应充分协商,共同创造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利条件,争取在短期内能够在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方面有较大进步,为推动我区劳动争议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发布日期:19960925 执行日期:19960925
|
时间:2008-10-13 15:46:0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