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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妥善处理重返童工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力[2000]7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

  五月三十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临海市东塍镇一些企业非法雇用童工的现象进行了报道后,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我厅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开展了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批违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受到了处罚,拐骗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童工也由专人护送回家。但是近期发现,少数被护送回家的童工又返回到原地要求到企业打工。为妥善解决此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童工“回潮”现象。童工大多来自较偏僻的、经济不发达的乡村。各地要教育用人单位坚决克服所谓“扶贫、慈善”等模糊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把《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要严格把好用人关。各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时,要认真查验求职者身份证明、就业登记卡等有效证件,不得招用身份不明的劳动者(包括无身份证但有乡村或镇政府证明其出生年月日的劳动者)。对招收录用的劳动者,各用人单位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帮助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收录用职工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积极开展日常的巡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三、坚决查处出具假证明的行为。各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出具假身份证明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对私开虚假证明,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外地开具假证明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依法查处。

  四、严肃处理继续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要组织开展一次劳动用工检查“回头看”,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新招或继续使用童工的情况,特别是存在违法行为已要求其整改的用人单位。对拒绝整改继续招收使用童工的,要依法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罚,坚决杜绝违法雇用童工的行为再次发生,绝不姑息,绝不迁就,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00706

执行日期:2000706

时间:2008-10-13 15:44: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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