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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使用劳动部流动就业证件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5]205号

  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流动就业证卡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从1995年8月起,全省流动就业(含外省到我省流动就业)的劳动者均须统一使用上述流动就业有效证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流动就业者均须的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在务工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原我省使用的《临时务工许可证》同时废止。

  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出省使用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签章,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局核发;省内使用由出工地所在县(市、区)或州(市、行署)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章核发。省外来我省务工人员,须持有出工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务工地的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局签章核发,外出人员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方可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并注明证件有效范围(地域)。

  外来人员务工的日常管理由务工期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

  三、流动就业有效证件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发证单位进行年检,证件无年检记录便自动失效。证件有效期满后须及时更换。合同期满和在指定范围转换就业单位,须持证件到原签发机关重新办理就业记录手续。证件遗失后须登报声明后方可补办。

  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向劳动部购买。《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制作。

  对流动就业者实行就业证和就业卡的管理,是国家规范流动就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劳动部门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

  五、当前各地务必抓紧时间开展补证、换证工作。补证、换证工作应本着方便、有效的原则进行,各地应结合实际,采取直接办理和委托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可委托公安、城建、乡镇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补证、换证工作。

  六、我省去年以前向省外输出的劳务人员,其补发就业登记卡的问题,由省厅委托入工地省市进行。

  发布日期:19950925

  执行日期:19950801

 

时间:2008-10-13 15:32: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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