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本所整体素质,树立本所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好委托的事务。
二、律师必须保守在执业中所获知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并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秘密获取利益。
三、律师接受委托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必须由所统一,办理委托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
四、律师办案的费用只能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收费。
五、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承诺包赢官司,不得向当事人吹嘘自己和法院或者办案人员的私人关系。
六、律师不得向法官或者有关人员送礼,也不得指使当事人向办案人员送礼,不得在办案期间请办案人员吃饭、娱乐。
七、律师除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代理、辩护费用外,仅能向当事人收取交通、住宿、复印、通讯费用外,不能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也不能接受当事人馈赠的财物。
八、律师受本所指派接收承办案件后,要依法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不能误导当事人。
九、律师对当事人要热情平等,不能辱骂训斥当事人,不能对当事人敷衍,不负责任。
十、律师必须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