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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2号),明确了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为了做好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范围

  省属国有企业。

  (二)认定条件

  省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1、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2、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申报手续

  1、企业向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初审后,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并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纪委确认的《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申报表》、企业上年度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未参加医疗保险证明;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复的破产项目,附批复文件。

  (四)认定程序

  1、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组成联合小组,对申请特困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国资委印发认定文件。

  2、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进行一次。企业及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的申报工作截止每年4月底。

  二、关于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的参保

  (一)申请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可从省劳动保障厅门户网站分别下载并认真填写《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表》、《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表》。按照审核表的要求,到相关部门填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参保手续

  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参保手续。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办理登记参保及自筹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三、关于省财政补助资金拨款程序

  (一)省财政厅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审核无误后,将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财政部门。

  (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筹50%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有效证明。

  (三)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确认证明和省级财政拨款文件后,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省属国有特困企业医疗保险专项借款程序

  (一)专项借款的适用范围

  专项借款的范围仅限于经认定的省属国有特困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破产企业和已完成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企业除外)。特困企业自筹医疗保险费有困难时,系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有利润的,由企业集团公司通过补助或借款方式予以解决;企业集团公司确实无力解决的,方可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借款。

  (二)专项借款的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属国有特困企业在申请借款时,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省属国有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借款审核表》。按照审核表的要求,到相关部门填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实际负担能力核定具体借款金额。企业在申请专项借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企业出具的专项借款申请文件。

  2、 经省国资委批复的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认定文件。

  3、 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明细材料,明细材料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明细表、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明细表、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及金额调节表复印件(须由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等证明企业费用开支和资金周转状况的相关资料。未经审计的,须提供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财务情况证明。

  4、 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专项借款的方式和金额

  借款方式采取无息方式,按规定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中拨付。每户企业应在规定的年借款额度内提出年借款金额申请,年借款额度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企业应自筹缴纳的年医疗保险费。

  (四)专项借款的拨付

  经审核符合借款条件的,由省属国有特困企业向省财政厅办理借款手续,省财政厅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户直接将资金拨付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由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在收到拨款文件时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五)专项借款的偿还

  医疗保险专项借款是政府对企业的有偿政策性借款,借款企业应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在经营状况好转时积极予以偿还。确实无力偿还的,在企业实施改制或破产清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解决,冲销借款处理,不足部分从省财政给予的关闭破产和改制补助费用中予以扣除。

附表(略):1、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申报表

        2、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表

               3、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表

               4、省属国有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借款审核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日

时间:2008-10-13 11:44: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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