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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
(赣劳社养[2008]1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 1533 萍乡 1521 九江 1323 南昌 1914 赣州 1352 抚州 1141 鹰潭 1609(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391) 宜春 1365 景德镇 1362 新余 1896 吉安 1284 上饶 1320 颁布日期: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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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10:42: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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