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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
闽劳社文〔2007〕35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 号)文件精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夏季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 元标准发放,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四、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颁布日期:2007-8-16 |
时间:2008-10-13 10:08: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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