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企业法人不服企业主管局处理决定申请仲裁立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关[1997]31号

 

上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来函收悉。关于企业法人对主管局作出除名决定不服,申请仲裁能否立案受理问题,经请示劳动部,现答复如下:

     一、 企业法人也属于企业职工,企业法人与企业主管局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企业法人与企业主管局发生劳动争议,提出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部门可以立案受理。

     二、 企业主管局有权任命企业法人,也不权对违纪违法或违反合同(合约)规定的企业法人作出类似调离、撤职、除名等处理决定。对类似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应依据事实情况作出裁决。对处理合法的应当维护,处理不当的应当纠正。

     特此函复

    发布日期:19970822

    执行日期:19970822

 

时间:2008-10-13 10:06:48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