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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不服企业主管局处理决定申请仲裁立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关[1997]31号
上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来函收悉。关于企业法人对主管局作出除名决定不服,申请仲裁能否立案受理问题,经请示劳动部,现答复如下: 一、 企业法人也属于企业职工,企业法人与企业主管局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企业法人与企业主管局发生劳动争议,提出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部门可以立案受理。 二、 企业主管局有权任命企业法人,也不权对违纪违法或违反合同(合约)规定的企业法人作出类似调离、撤职、除名等处理决定。对类似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应依据事实情况作出裁决。对处理合法的应当维护,处理不当的应当纠正。 特此函复 发布日期:19970822 执行日期:199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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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10:06: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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