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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下岗后不应安排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函 |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33 海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下岗后可否进中心的请示》(海劳办[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三条精神(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和《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的通知》(浙劳力[1997]179号)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之前,应先清退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应作为下岗职工进中心,而应依法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19990309 执行日期:199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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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10:05: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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