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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下岗后不应安排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函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33

海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下岗后可否进中心的请示》(海劳办[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三条精神(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和《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的通知》(浙劳力[1997]179号)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之前,应先清退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应作为下岗职工进中心,而应依法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19990309

    执行日期:19990309

 

时间:2008-10-13 10:05: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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