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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批复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2000]75号
台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台劳仲[2000]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律师事务所与其专职律师、聘用律师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要主体资格符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且争议内容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 当地财税局有关律师收入分配的政策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 律师事务所是否列入社会保障参保单位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缴纳的起算时间,在省里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可以按照当地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扩面政策办理。缴费工资的计算以及缴纳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20001213 执行日期: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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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10:02: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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