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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及离岗退养等人员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 |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20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离退休人员及离岗退养等人员劳动争议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离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 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并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聘用合同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和离岗拿生活费的职工从事有收入工作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职工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和离岗拿生活费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聘用合同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布日期:20000712 执行日期:200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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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10:01: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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