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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浙仲[1999]2号)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仲[1999]2号 浦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此案是否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请示》(浦劳仲[199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浦江县商业集团公司原下属企业浦江县商业大厦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实行转制予以解散,属于企业终止。该企业职工毛新娇、张小红在企业终止的情况下,以原企业主管部门为被诉人提起申诉,要求与被诉人存续劳动关系,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原企业终止后的有关生育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你委不应受理。但当地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等后续工作。 发布日期:19990119 执行日期:199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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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09:51: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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