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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浙劳函[1998]143号)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143号

 

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退休职工能否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请示》(嘉市劳仲[1998]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职工退休以后,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已不属《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范围,企业不能对退休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

     二、职工为了企业利益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系职务行为。如果职工在经营活动中有过错,符合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的,企业有权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但是,企业不能仅仅因为职工所经手的业务款项难以追回,即认定职工工作失职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经营损失问题已有规定,或者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另有合法约定的,应当按照该规定或约定办理。

    发布日期:19981204

    执行日期:19981204

 

时间:2008-10-13 09:50: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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