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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长法发字(1998)第12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技(1997)第11号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第25号通知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科学技术在案件审理和裁决中的客观公正作用,市中级法院决定,进一步做好两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市法院技术处要进一步扩大司法鉴定的范围,基层法院有条件的要建立机构,尽快开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两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谢安山副院长在全国司法鉴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司法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进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积极稳妥地拓宽鉴定领域;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完善人民法院四级鉴定体制,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二、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凡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工程质量、工程预决算、司法会计、司法审计、资产评估、破产清算、文检、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刑事自诉人身伤害司法技术鉴定,自通知之日起由案件审理单位委托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鉴定。

  三、各类司法技术鉴定,因条件限制必须向社会鉴定机构或向上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委托的,由市中级法院技术处确定是否委托,办理委托手续。各办案单位不得直接向社会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或者越级委托鉴定。

  四、各类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和检材,必须是原始的文字图表痕迹资料,不得利用复制资料代替,(已鉴定出具文书可以复制资料存档)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没有病历只有诊断书,其诊断书必须加盖有原医疗单位的公章,并有诊断医师的签名,不能提取的鉴定材料,由鉴定人员堪验现场取得。鉴定材料和检材不符合上述要求,鉴定不予受理。各类鉴定材料,应由专人报送,或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加封后代送,未经加封代送的鉴定材料技术处不予受理鉴定。

  五、《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程序暂行规则》是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各类鉴定的操作规程,各级办案单位和鉴定技术人员要严格遵照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提出书面意见,送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

  特此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工作通知

报:山西省高级法院技术处、长治市政法委

发:各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各业务庭

送:中级法院郭院长、各副院长    (共印50份)

时间:2009-02-15 07:24:2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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