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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劳动争议“裁审分轨、两裁终局”试点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议[1996]1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关于探索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立法方向,我厅拟商请贵院联合在泸州市进行裁审分轨,两裁终局的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是紧随经济体制改革、相伴劳动制度改革而开始起步发展的,由于现行的劳动仲裁体制是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现行的“一裁两审”体制的诉讼期限过长,使当事人(尤其是职工方)在时间、精力和财务上难以承受,极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和纠纷息讼。二是“一裁两审”体制规定仲裁为审判的必经程序、造成裁审程序重复,既使劳动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又增加了法院工作负荷和难度,割裂了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影响了仲裁权威性,难以充分发挥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独特的、重要的作用,三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上的差异,不利于两者很好地配合,不利于便捷处理劳动争议,四是“一裁两审”体制极不适用于日益增多的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特别是一些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的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为了克服现行劳动仲裁体制存在的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处于“中间环节”的无力状态和一调一裁两审的冗长程序等弊端,经借鉴内蒙古哲里木盟实行两裁终局制的试点经验(材料附后),我们认为“裁审分轨、两裁终局”的仲裁体制是较为可行的办法。所谓“裁审分轨”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诉诸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诉诸劳动仲裁机构。“两裁终局”是指某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的裁决、裁定后,即告终告结的制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裁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的裁决、裁定,可以在有效期间上诉到二裁仲裁机构,二裁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裁定即为终局裁决、裁定。

     我们选择“裁审分轨、两裁终局”的办案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的:一、两裁终局能充分实现劳动仲裁的职能目标,即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从而高效持调整劳动关系。二、对当事人实行裁审自择的“双向单轨制”,能促使劳动争议在一个机构内息讼,既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又有效地根除了因诉讼程序的缘由导致仲裁工作无力弊端。三、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权和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讼,劳动仲裁机构对这两个“权”是无权否定的,因此,在“裁审分轨”中对这两个权做了形式上变通、实质上保留的规定。

     由于省仲裁委员会目前尚不处理地市一级仲裁机构一裁不服的上诉案件,因此试点中“两裁终避”主要实行的是经过地(市)、县两级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即对县(区)仲裁机构一裁裁决不服的案件,可以向地(市)仲裁机构申请二裁,对地(市)仲裁机构一裁裁决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该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其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实行一次复议制度,是省仲裁机构在目前尚不处理下级仲裁机构一裁不服的上诉案件的情况下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尽管是在同一机构复议,但可在复议的组织形式、审理程序等方面都可进一步制定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真正得到实现的严格规定。

     如贵院同意上述意见,我们两家即可联合下发两个指导性文件:《关于进行劳动争议雪花膏是分轨、两裁终局制度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争议裁审分轨、两裁终局制试行办法》,以指导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意见当否,请函复。

    发布日期:19960815

    执行日期:19960815

 

时间:2008-10-13 09:20: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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