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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新劳薪字[1993]141号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化工企业可以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 二、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可核增其挂钩或包干工资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建立岗位津贴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用于建立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也可以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建立岗位津贴的资金同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核增工资总量应按化工部[1978]化劳字738号文和[1986]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所列产品工种(岗位)的职工人数按人均日标准1.4-1.8元计算,劳动强度大、条件差、有毒有害程度高的,提高幅度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 四、建立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核增工资总量的产品工种(岗位)、职工人数各地区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实报各地劳动部门审批。自治区所属化工企业由化工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五、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增加的工资一九九三年核入挂钩或包干工资总额内,由此增加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交基数。具体执行时间由企业决定。 发布日期:19930330 执行日期:19930330 |
时间:2008-10-13 09:09: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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