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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程序暂行规则 |
第一条 司法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机构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手段,对审判活动中的有关多学科、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为审判人员认证、质证、公证审理案件,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证据。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讨论稿),结合我院司法鉴定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司法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受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机构的鉴督和指导。 第四条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受理两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未开展鉴定之前)涉及案件审理的多学科专门性司法技术鉴定;受理对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提出疑议的复核鉴定;受理公民、法人委托的非诉讼技术鉴定;受理辖区外委托的各类技术鉴定。 第五条 司法技术鉴定由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决定受理,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按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六条 司法技术鉴定,由案件审理单位(本辖区内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各业务庭、处)或者鉴定申请人出俱鉴定委托书,并且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确切、规范的鉴定材料和检材。被鉴定的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应到场接受法医学检查。 第七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在五日内了解鉴定案情、鉴定目的和要求,审查鉴定材料和检材是否完整确切,是否真实规范,并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审定受理或不受理。 第八条 受理鉴定后,交鉴定承办人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交案件审理单位或者鉴定委托人,不予受理的鉴定,应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通知鉴定委托单位或委托人。 第九条 对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提出疑异,由原鉴定机构委托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鉴定;需要重新或补充鉴定的由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 第十条 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鉴定时,委托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须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审定出具“委托书”交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的鉴定书由中级法院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并送交案件审理单位或鉴定委托人。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鉴定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国家颁发的“鉴定资格证书和专业注册证书”,法医鉴定人应持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资格证书”,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司法技术鉴定聘请书。 第十二条 司法技术鉴定人,执行职务,要忠实于法庭科学,忠实于客观检材,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鉴定采用独任承办合议鉴定制进行。鉴定人在鉴定时,应严格遵守鉴定操作规程全面细致地审查检验材料,鉴定人有权向案件审理单位调阅案卷,了解案情,询问鉴定当事人,如发现检材短缺、伪造等问题,应及时提出退鉴。 第十四条 鉴定人由鉴定承办人和两名具有同类鉴定资格的人组成,鉴定承办人应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经合议后作出结论,遇有不同意见,应增加合议庭鉴定人,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组织合议,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承办人应作好鉴定合议记录,鉴定合议人均应签名。 第十五条 对复杂疑难的鉴定,鉴定机构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联合鉴定,经科学论证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承办人应作好笔录,参加联合鉴定的鉴定人应签名。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如需对现场进行勘验,由鉴定机构向案件审理单位或者鉴定申请人出具“现场勘验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配合,鉴定承办人应做好现场勘验笔录,参加勘验现场的人均应签名。 第十七条 司法技术鉴定文书,由鉴定承办人拟搞署名,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查,报经司法鉴定机构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后交付印刷,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司法技术鉴定文书分为:对活体进行法医学检验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对其它多学科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应根据鉴定的技术名称出具“**司法技术鉴定书”;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复核鉴定应出具“法医学复核鉴定书”,因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能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应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鉴定文书”,应文字简练确切,适用法律条文准确,论据充分,结论明确,其内容包括:绪言、鉴定目的、案情摘要,现场勘验(法医病历摘要),分析说明,鉴定结论六个部分。 第二十条 司法技术鉴定时限:一般鉴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鉴定,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杂疑难鉴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上述期限仍不能作出鉴定应办理延期鉴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司法技术鉴定结束由鉴定承办人在十日内整理归档,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
时间:2009-02-15 08:23: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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