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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经济委员会 川劳仲[1995]15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经委(计经委),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自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来,许多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调解委员会”),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在企业内部得到了及时处理,为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有不少企业尚未建立调解委员会,在《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委员会申请调解"的规定不能落到实处,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保证《劳动法》贯彻实施,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第十章和《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6号令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推动调解委员会建设。《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指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不仅可以减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压力,而且能避免争议的扩大和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化解矛盾,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经委要向企业行政领导和企业工会做好贯彻《劳动法》和发挥企业调解作用的宣传工作,推动企业尽快建立调解委员会,已经建立的要加以巩固、完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二、劳动部门要指导调解委员会建设纳入目标管理,经委、工会要积极支持抓好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今年内,国有企业尚未建立调委会的均应建立,非国有企业达到60%以上,各级劳动部门按照省政府《办法》规定的同级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抓落实。“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组织,但尚未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应督促其尽快建立;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所在地方的上级工会组织应在推动工会组织建立的同时,推动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或者由企业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调解委员会。 三、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企业调解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行政和职工提高执法守法的自觉性。要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尽量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四、劳动部门、工会要加强对企业调解委员会指导,经委要做好企业领导工作,支持调解委员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难度增大。各地要抓好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造就一支业务精、作风好、责任心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优势,沟通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信息网络,了解劳动关系运行状态,及时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或由劳动争议引发罢工、停工事件,调解委员会要主动介入,劳动部门、工会要予支持,劳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或直接参与,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本意见第二项落实情况,由各地劳动部门于九月底前向省劳动厅报告。第四季度省劳动厅、省经委、省总工会将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发布日期:19950515 执行日期:199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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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3 09:02: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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