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类 |
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劳动厅 新工发[1994]74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3年8月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今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结了几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这对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学习、宣传《劳动法》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学习宣传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改变当前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全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只占应建率的42%;二是一些企业虽已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三是一些企业调解委员会还没有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办理案件还没有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四是一些企业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配备不齐,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对上述问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全面加强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 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识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工作方针,是我们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确保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六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通过调解方式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有利于增强团结,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指导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使企业内部有能力有效的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 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和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地、各单位应当在学习、宣传《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过程中,指导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在1995年使全区90%以上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建立健全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程序化、规范化的办案制度。对已经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帮助找出原因,加以调整和改进,各级工会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三、 从实际出发,做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培训工作,当前,重点学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要力争在两年内完成全区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争议的调解人员的工作水平。 四、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开拓进取,努力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向前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的趋要深入调查,系统分析,把握其规律性,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抓好典型示范,总结推广、交流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我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全面开展。 发布日期:19941220 执行日期: 19941220
|
时间:2008-10-13 09:00:5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