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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3]18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中已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是指利用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认定。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认定。税务机关根据认定条件负责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免征所得税的审核并实施。

     第五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应当把握的原则:

     (一)宣传政策,主动做好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支持企业改革;

     (二)帮助辅业改制企业,正确处理、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确保稳定;

     (三)监督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加快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认真督导辅业改制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安置富余人员的比例;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条 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辅业改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二)按规定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两年以上期限);

     (三)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未经批准不得招用流入劳动力。

     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核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刷,下同)。

     (二)中央驻津企业,持国家部委联合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经审查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认定证书》,并将认定材料等报劳动部备案。

     (三)区、县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核发《认定证书》。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对辅业改制的审核证明;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安置富余人员名册;与原企业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置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证明;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就、失业证》等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认定证书》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时间:2008-10-13 08:40: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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