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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在日前召开的第六届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儿童发展部长级磋商会议上,大会主持印度尼西亚总统梅加瓦蒂向与会代表发出警告,由于来自社会与经济的压力以及一些地区的冲突与战争,已使全世界近2.5亿名儿童沦为童工。童工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必须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对于非法使用童工,我国法律向来是明文禁止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日前,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建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录用登记。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录用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资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非法使用童工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大体可以分为几种。

  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将给予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处罚。若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济赔偿: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刑事责任:对拐骗、强迫童工劳动,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08-10-09 16:32: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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