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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丰都县劳动局关于李开华的除名争议是否属劳办发[1994]47号文件调整对象的请示》的批复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170号

丰都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李开华的除名争议是否属劳办发[1994]47号文件调整对象的请示》(丰都劳发[20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47号)的精神,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上述规定不是劳办发[1994]47号文件创设的新规定,而是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职工退休有关政策的提示性解释,因此,对于劳办发[1994]47号文件出台前发生的同类问题,可按照劳办发[1994]47号文件精神,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当时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办理。

    发布日期:20000614

    执行日期:20000614

 

时间:2008-10-09 16:26: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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