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健杰案例 |
蔡某贪污案 |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蔡某,女,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任某公司总会计师,住某市。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由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蔡某犯有贪污罪,依法提出公诉,事实根据如下: 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蔡某在某公司担任财务处长期间,曾于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多次贪污地税局支付给本单位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共计150000元。此款均没有在该公司财务上帐管理,而是汇入了蔡个人银行卡中。除去公司财务人员集体组织国外考察培训及旅游、奖金支出等花费7万元外,余款8万元蔡某据为己有。 蔡某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追究蔡某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08年8月4日上午,人民法院对蔡某贪污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针对起诉书、庭审情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是: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蔡某贪污“三代”手续费8万元,事实不清,数额不准。此款有有关人员领取蔡用“三代”手续费发放奖金及旅游自费项目的支出应予以核减;税务部门返还“三代”手续费是公司的财务人员给地方收缴了大量税收而应得的劳动报酬;被告人蔡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由于税务部门的“三代”手续费以奖金形式返还到蔡某的财务科,并打到蔡的个人银行卡上,才误导了蔡某,导致其本人犯了错误,背上了贪污8万元的罪名。恳请法院纵观当时的历史情况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办案体会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了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通过法庭的调查,当庭质证,法庭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判决。 四、判决结果 蔡某贪污案,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构成贪污罪。鉴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高府怀律师
|
时间:2008-10-09 14:44:50 点击数:0 |
上一篇: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下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