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商标法类 |
关于灯影是否为牛肉商品土特产专用名称的批复 |
标审(2003)27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灯影是否为牛肉商品土特产专用名称的请示》(川工商[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在商标注册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牛肉罐头等商品上的“灯影牌”商标,是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1980年5月3日,注册号为第141529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经调查了解,达县灯影牛肉是四川省达县的著名特产,因成品片薄如纸,可透灯影而得名,历史可溯至1898年,以“达县双精牌灯影牛肉”为条目收入商务印书馆1991年出版的《中国土特名产辞典》。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41529号“灯影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灯影牛肉”文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
时间:2008-09-19 17:08:4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