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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
商标案字[2004]第70号 北京、上海市、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的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严重侵害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现就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4年3月20日至4月10日。 二、重点地区 北京、上海市和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驰名商标商品以及非法印制驰名商标标识等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严厉查处食品、药品、服装、日用化学品、电子产品和交通运输工具零配件等商品上发生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为了表明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配合外交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第1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创造有利环境,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各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出成效,完成好此次专项行动。 (二)要狠抓大要案件,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必须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三)要认真做好涉外商标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加快处理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的案件,以切实维护国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效力。 (四)凡是达到应予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都要坚决按照全案移送的原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移送后公安机关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要尽快依法处理。 (五)各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并于4月10日前就此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商标局,报告要求案情清楚、数据详实、能够反映全面情况。其中,在统计没收的侵权商品时,既要统计我国查获的出口假冒侵权商品的数量,同时也要注意收集我国查获的进口假冒侵权商品的数据和典型案例;在收集和处理涉美案件的同时,也要注意处理和汇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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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19 09:40: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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