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广告法类 |
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 |
工商广字[2004] 第 67 号
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对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这种违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时间:2008-09-19 09:32:33 点击数:0 |
上一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