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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2004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05年1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保障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申请,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24日起实施。

 

时间:2008-09-18 10:13: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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