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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比赛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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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自2001年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开展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以来,先后推出了一批优秀公益广告,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根据中央文明委2005年工作安排,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 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比赛。 二、活动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以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为核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发布工作,通过开展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比赛,推出一批主题鲜明、思想深刻、创意新颖、风格自然、制作精美的优秀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形象生动地宣传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讴歌时代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风尚。比赛重点鼓励创作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实守信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题的思想道德公益广告。 三、组织机构 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成立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比赛组委会。 组委会主任:翟卫华(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刘凡(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石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组委会委员:屈建民(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涂更新(中央文明办协调组副组长),王丹彦(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副主任),王国庆(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办公室主任由屈建民兼任。 四、奖项设立 比赛的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奖励获奖作品的创作单位、出资单位和主创人员。同时,设立组织奖,对组织工作出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和新闻出版局予以表彰。 五、作品分类 参赛作品分为影视,平面(含报纸、期刊广告),广播,户外(含路牌、车身、霓虹灯、灯箱、橱窗、立体等),动画和广告用语等六类。 六、征集办法 1、2005年创作或首次在各类媒介上发布的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均可参赛。 2、参赛作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工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组织筛选后,于2005年7月20日前统一报送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并按要求填写参赛作品登记表(见附件3)。 3、影视类参赛作品可先进行脚本创作,当地文明办、工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审改后,于2005年5月1日前将选送脚本报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基础较好的脚本进行审改后,通知报送单位投入拍摄。拍摄成的参赛作品经当地文明办、工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审定后,于7月20日前报送组委会办公室。 4、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作品进行评审,初评出入闱作品,组织媒体对入闱作品进行展示展播,由公众投票评选。组委会根据群众投票情况和专家意见综合评定奖项,对优秀作品予以表彰奖励。组委会有权将获奖作品列入中国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供各级各类媒体刊播。 5、各地要对推荐报送的作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抄袭摹仿等问题的一律不得报送。参赛作品涉及的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等问题由参赛单位负责。 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动员有关方面积极参加大赛,为创作更多优秀公益广告,推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文明办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2005年3月29日 附件:1、优秀作品评选标准;2、参赛作品要求;3、参赛作品登记表
附件1:优秀作品评选标准 一、导向:主题鲜明,观点正确,思想性强,有时代特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创意:新颖独特,内涵深刻。 三、表达:信息传递清晰准确,易认易记,说服力强。 四、制作:表现完美,制作严谨,视听语言运用好,文字使用规范。 五、效果:把握媒体特征,综合效果好。
附件2:参赛作品要求 一、每幅参赛作品均应详细认真填写参赛作品登记表,并随参赛作品同时报送(参赛作品登记表附后)。 二、电视广告以数字带(DVW)报送,并应有1分钟的颜色条和30秒倒数显示,每条广告留出10秒间隔。数字带必须注明标签,用盒子装好。 三、广播广告应录制在数码带(DAT)上,每条广告留出10秒间隔。每条广告附广告词文字稿两份(A4纸打印稿)。数码带(DAT)必须用标签注明,用盒子装好。 四、动画类广告刻录在DVD光盘上,用标签注明,用盒子装好。 五、报纸、期刊、招贴等平面广告应交送用150克轻黑硬卡纸裱起的作品1份,广告作品规格为A3,后面贴上参评作品登记表。 六、路牌、车身、霓虹灯、灯箱、橱窗、立体等广告均采用照片形式报送。照片用150克轻黑硬卡纸裱起,广告作品规格为A3,后面贴上"参评作品登记表"。 七、广告用语类用A4纸清晰打印。 八、组委会有权展示或出版所有参评作品。
附件3:参赛作品登记表
报送单位: 文明办(盖章) 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播影视局(厅)(盖章) 新闻出版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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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18 08:33:31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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