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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流程图

 

  注一:

  1、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注二:

  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2、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注三: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子,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有刑诉126条规定情形的经批准或决定(省级)可延长2个月。

  3、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依刑诉126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有新罪的,从法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四: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注五: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2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1个月内,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除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及死刑复核的期限外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187日。

时间:2008-09-14 16:40: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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