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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时间:2008-09-14 16:10:5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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